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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000014347/2020-04280 | |
發文字號:寧政通〔2020〕21號 | 成文時間:2020-11-03 |
發文機關:寧武縣人民政府網 | 主題詞: |
標題:寧武縣人民政府關于劃定寧岢線鐵路安全保護區的通告 | |
主題分類:鐵路;安全生產監管 | 發布日期:2020-11-03 |
時間:2020-11-03 來源:寧武縣人民政府網
寧武縣人民政府
關于劃定寧岢線鐵路安全保護區的通告
寧政通〔2020〕2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條規定,寧岢線鐵路安全保護區已劃定,現將我縣境內寧岢線鐵路安全保護區的具體范圍通告如下:
一、安全保護區的范圍。從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鐵路橋梁(含鐵路、道路兩用橋,下同)外側起向外的距離分別為:①城市市區鐵路為8米;②城市郊區居民居住區鐵路為10米;③村鎮居民區鐵路為12米;④其他地區鐵路為15米。
二、禁止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燒荒、放養牲畜、種植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樹木等植物。
禁止向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排污、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
三、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取土、挖沙、挖溝、采空作業或者堆放、懸掛物品,應當征得鐵路運輸企業同意并簽訂安全協議,遵守保證鐵路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施工安全規范,采取措施防止影響鐵路運輸安全。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派員對施工現場實行安全監督。
四、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既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仍不能保證安全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拆除。
拆除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建筑物、構筑物,清理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植物,或者對他人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已依法取得的采礦權等合法權利予以限制,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或者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的除外。
五、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及鄰近區域建造或者設置的建筑物、構筑物、設備等,不得進入國家規定的鐵路建筑限界。
特此通告
寧武縣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3日